妈妈出门取快递 儿子被单独留在家中后坠亡

来源:襄阳晚报 发布:2021-05-25 15:55:13

一名年轻妈妈出门取快递,将年幼的儿子单独留在家中。年轻妈妈返回时,发现儿子从楼上坠下。夫妻俩痛失爱子,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结果法院判决家长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承担次要责任。

悲剧发生

市民熊先生与乔女士系夫妻,二人于2018年生育一子森森。三人共同居住在高新区某居民小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由某物业公司提供。

2020年7月初的一个下午,乔女士从家里出门,下楼到小区大门口快递柜取快递,将森森一人留在家中。乔女士取完快递回家,惊讶地发现森森从家门外公共消防通道处的窗户坠楼,立即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

夫妻俩找某物业公司协商相关赔偿事宜无果,遂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均有过错

该院经审理认定,死者森森身高约0.6米,窗户的下沿离公共消防通道地面约1米,窗户的下沿以上安装有0.3米高的护栏。窗户下的墙体旁堆放有废弃的快递包装袋,其中最上面一件,就是乔女士放置的废弃快递包装袋。森森系踩踏废弃的快递包装袋攀爬至窗户下沿,再翻越护栏后坠亡。

经合理计算,原告熊先生、乔女士因其子森森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共计约79万元。

某物业公司曾于案发前在小区物业服务微信群发布《物业关于集中清理楼道杂物的温馨提示》,提示小区业主需在2020年7月6日前尽快清理各自的堆放物。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熊先生、乔女士之子森森年仅两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不能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乔女士,却将其一人留在家中,疏忽了此年龄段孩子活泼好动、对危险缺乏认知能力的特点,未尽到充分的监管义务;乔女士应当知道自己家门外公共消防通道处的窗户是一处重大隐患,不仅未严加防范,反而堆放废弃的快递包装袋,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原告方监护不力是死者坠亡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大幅度减轻某物业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负有相应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且根据其发布在小区微信群的《物业关于集中清理楼道杂物的温馨提示》中所载明的内容,该物业公司应对楼道的杂物进行及时清理,但其未做到及时清理,特别是未对涉案窗户下的废弃快递包装袋进行及时清理以消除安全隐患,给森森攀爬提供了条件,某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法判决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酌定由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方因森森坠亡所遭受经济损失的10%。

乔女士还要求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虽然森森坠亡的主要原因是乔女士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但考虑到熊先生、乔女士痛失独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遂结合该案具体情况以及襄阳地区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2021年5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因幼子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10%(约79000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约87000元;驳回原告熊先生、乔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通讯员王洪 全媒体记者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