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人合伙捕鱼不慎跌入海中身亡 妻子起诉合伙者获得赔偿20余万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 发布:2021-06-01 15:04:37

本报讯 日前,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庭办理了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0年6月,被告沈甲、沈乙花4.5万元买了一艘“三无”船舶,邀请有捕鱼经验的张某一起进行地笼捕鱼作业。谁知,在6月28日凌晨进行捕捞作业时,张某不慎跌入海中身亡。

沈甲支付了5万元丧葬费和1000元吊唁礼金,拒绝了张某妻子陆某有关赔偿金的要求。陆某随即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沈甲、沈乙共同赔偿153万余元。

庭审现场,陆某称张某是以每日400元的报酬受雇于两被告。“我们和张某并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伙关系。”两被告持有不同说法。两被告称,当时三人曾口头约定所得收益均分,张某在执行合伙事务时落水死亡。

一份由宁波海警局奉化工作站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涉案船舶由两被告出资购买,张某因熟悉事故海域海况、渔业资源以及地笼作业技术,故经案外人介绍被邀请以技术入伙,该形式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而原告主张的雇佣事实为单方陈述,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另外,原告主张涉案“三无”小船在近海岸夜间捕捞日工资400元有违一般生活经验。因此法院认定,张某与两被告间存在合伙关系,原告主张的雇佣关难以成立。

法院认为,张某在个人合伙生产中意外死亡,按照合伙的基本原理,合伙体成员为合伙体利益遭受人身伤亡而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属于合伙体成员之间的内部纠纷,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在扣除张某按份承担部分后由两被告给予60%的补偿,据此判决两被告各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仅规定了合伙合同的含义,而在此前的民法通则中却要求合伙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但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合伙之间却并不一定存在书面协议,民法典的规定放宽了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王舜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