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被确诊乳腺癌 申请理赔只收到50多块钱

来源: 聊点看法 企鹅号 发布:2021-04-26 13:45:11

近日,广东广州一女子因为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仅赔付50多块钱,选择向媒体求助。

据了解,今年2月份,该名女士被确诊乳腺癌,按照医生的建议,她在三月份做了乳房切割手术。而她于2019年办理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每年定期缴纳366元的保费,保险合同上清楚表明理赔额度为200万元。

正是考虑到自己有办理商业保险,为了保障女性身体结构的完整性,她才决定进行人造乳房手术。按照保单计算,女子自付医药费一万七千余元,按照保险公司的一万元免赔权益,保险公司还能赔付七千多元。然而,让她想不到的是,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仅赔付51.95元。

女子百思不得其解,不明白为什么患癌症仅被赔付50多块钱。通过客服人员向某保险公司总部反映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承认在计算理赔数目时产生错误,应当向被保人理赔537.95元。

尽管价格涨了点,但理赔数额仍没有达到女子心里的数字。对此,客服人员解释,保险合同载明了相关款项,不承担对于人造乳房的赔付。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200万元,是指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额度,具体赔付还要视情况而定。

女子所签订的保险中,罗列了一堆不能理赔的范围,其中包括安装或更换义肢假体等产生的费用。虽然合同载明了这条款项,但保险人员在与女子商量保险事宜时,是否曾明确告知过投保人这方面的问题?

就如市场买菜,买家挑选蔬菜,卖家会如实告诉蔬菜具体的价格斤两。基础的买卖关系中,卖家负有如实告知买家真实情况的义务。合同法更是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未尽义务的一方将要承当缔约过失责任。

另一方面,女子签订的保险合同,所有的条款内容均由保险公司一方事先拟定,而不是双方协商。女子既然签订合同,就意味着她要认可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在此就产生出新的问题,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清楚合同每个款项的意思,女子明显就存在这方面的短板。因此,这种双方不对等的合同既违背了民法,也容易使得合同相对人利益受损。

虽然格式合同便利性强,更为灵活地适应现在飞速发展的社会,但不少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为了最大化实现自己的利益,会制定出“霸王条款”规避或减免自己的责任。

福州市的翁女士就遭遇过类似问题。2018年,她与当地一家婚庆公司签订租赁婚纱服装的合同,想要在2019年初使用婚纱。当时婚庆公司告知翁女士,因为她租的这套衣服有优惠,所以必须一次性结清。翁女士一次性结清价款后,于2018年12月提出退租,却被商家已有合同约定拒绝赔付。

随后,翁女士向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当地消委认为提供合同一方的经营者,不应当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翁女士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或者减轻、免除自己的责任。对于合同中存在此种“霸王条款”,合同无效。

由此不难看出,格式合同会严格受到法律限制。保险公司在与女子就保险事宜展开谈论时,其工作人员应该向女子表明合同中的利与弊,就合同中直接攸关双方权益的重大事项,着重告知。除此之外,在投保人的投保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上,保险公司也要做出明确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考虑到以上两个方面,保险公司既没有将重大免责事宜明确告知女子,也没有用明显的标志提示女子注意此方面的问题。显而易见,保险公司存在着失当行为。女子可以考虑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者直接走法律途径进行诉讼,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得以正常实现。

对于女子这般遭遇,大家是怎么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