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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新公司抛来橄榄枝,要求不日入职,王女士(化名)也想立刻跳槽,便与原单位出具了一份《办理紧急辞职申请及确认书》,确认紧急离职将扣除 15 天事假工资 4900 元及记大过一次。事后王女士发觉不对劲,要求原单位退回急辞扣款。但原单位表示不服,还把王女士告上了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 紧急辞职 " 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6 年 10 月 13 日,王女士入职某能源科技公司,多年来已是公司资深的财务部助理,负责公司成本核算等多项事宜。2022 年 6 月,王女士想要跳槽,便在多家求职网上发布了求职简历。6 月 20 日,某生物公司向王女士发出面试邀请。在王女士通过面试后,6 月 23 日,生物公司发出聘用通知书,要求王女士在 7 月入职。
收到聘用通知书当日,王女士立刻向原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要求两天后离职。原公司收到辞职申请后,多次与王女士沟通,表示因临近月底,公司需要进行成本核算、税务申报等多项工作,事项较为繁杂,且王女士此前是负责该项工作的主要人员,希望其能预留更多的交接时间。但王女士执意要求于两天后离职,原公司无奈,只好配合王女士办理急辞手续。
双方经过协商,王女士向原公司出具了一份《办理紧急辞职申请及确认书》,内容为:因本人个人原因未依照正常程序提前一个月办理离职申请及工作交接手续,造成公司人力紧急补充缺口,也影响到公司及部门正常生产任务的完成,本人确认将扣除 15 天事假工资 4900 元及记大过一次。6 月 25 日当天,王女士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离职。虽然王女士在当月正常出勤,并未请 15 天事假,但原公司从王女士 6 月工资中扣除了 4900 元。
成功离职后,王女士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觉得和原公司签订的协议简直是 " 霸王条款 "。于是,王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原公司补发急辞扣款 4900 元。仲裁委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扣除工资部分不得超过王女士当月工资的 20% 即 1400 元,因此多扣除的 3500 元应予返还。原公司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公司表示因王女士紧急辞职,导致人力缺口,公司不得不安排其他员工加班,额外支付了加班费 1248.38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如因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女士未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其行为存在不当,其出具《办理紧急辞职申请及确认书》从内容上看实质属于因其不当行为对原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
然而,该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原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前提,与王女士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相适应。虽然王女士出具了《办理紧急辞职申请及确认书》,但原公司举证王女士紧急离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 1248.38 元,原公司对王女士扣款 4900 元明显过高。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合理扣款为 1400 元,多余扣款 3500 元由原公司予以返还。
(校对 季林巧 编辑 谢静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