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灵活就业”的劳动权益问题 我们也应该保持“灵活”的态度

来源:杭州日报 发布:2022-08-02 08:46:09
互联网经济时代, “灵活就业”成为青年人就业的一种新选项。“灵活就业”有这样几个因素在推动,其一是互联网时代,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场所更加灵活,比如远程办公、在家办公;其二是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方式,也催生出更多样化的经营模式与消费需求,比如短视频、直播、网店;其三,“灵活就业”,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由就业,这种松散的方式,不论对于企业还是对于就业者,都很具吸引力。当然还有其四,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灵活就业”让广大大学毕业生有了更多选择。

新业态必然遭遇新问题,劳动权益如何保障就是其中之一。8月1日的《工人日报》归纳出三点:不签劳动合同,劳动权益如何保障?未缴纳工伤保险,遭遇职业伤害谁来负责?行业迭代快、吃青春饭,职业长远发展怎么办?

其实就“灵活就业”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不少针对性政策,例如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8部门去年联合制定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强调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大劳动权益保护力度;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提出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浙江省金华市打造“工伤+补充+商业”参保新模式,明确发挥用工主体作用的网络平台可以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这些政策与做法,对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都起到了良好作用,但离实现“全覆盖”还有一定距离。其实对于“灵活就业”的劳动权益问题,我们也应该保持“灵活”的态度。有道是“天不变道亦不变”,透过新形态、新业态的“新”,就会发现,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其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比如快递员之与快递公司,网约车司机之与平台,主播、文案、剪辑之与直播公司,这些劳动关系,完全可以遵循既有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而所谓“灵活就业”,没有固定单位、在家开直播、制作短视频等等,形式是新的,业态其实是旧的,比如过去的自由撰稿人,包括那些“个体户”,就都属于“灵活就业”。

当年,“个体户”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那么今天,“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就如何保障。诚如有专家所说,享受了灵活就业的自由,也意味着要承担与之相伴的风险与压力。关键是“灵活就业”者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比如自己去缴纳社保、参加工伤保险;政府部门也要着力消除“灵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的各种堵点,比如放开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的户籍限制——这样的户籍限制在个别大城市依然存在。(评论员 翟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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